哈萨克斯坦对外国投资的规定

2022年10月13日 10:29:58编辑:Jason关注:34

外国投资相关规定

 1. 投资主管部门

2018年12月,哈萨克斯坦总统签署命令,将投资发展部改组为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将制定国家引资政策职能移交国民经济部,将实施国家引资政策职能移交外交部。根据上述文件,外交部被指定为负责协调出口促进领域相关活动的机构。同时,授权政府将投资发展部投资委员会划归外交部,将国家投资公司(Kazakh Invest)股权控制及使用权划归外交部。

2019年4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将哈萨克斯坦投资公司职能移交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管理局。AIFC将是哈吸引外资和推广投资形象的唯一协调机构,未来将成为区域性投资枢纽。

2.  投资行业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2003年颁布《投资法》,制定了政府对内、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2015年10月,哈萨克斯坦颁布《企业经营法典》,其中设置专门章节规范国家支持投资的内容,连同《关于国家支持投资实施的若干问题》《关于批准战略性投资项目清单》《关于国家支持投资的若干问题》《投资补贴发放办法》《投资优惠申请接收、登记和审议办法》等文件,构成了当前哈萨克斯坦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规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实施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鼓励外商向优先发展领域投资,但对涉及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的行业,哈萨克斯坦有权限制或者禁止投资。哈萨克斯坦特别提倡外商向非资源领域投资。

在部分经济领域中,哈萨克斯坦对外资占比有一定限制。如:

(1)银行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银行的准入仍有限制性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

(2)保险业。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本国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3)矿产投资。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4)土地投资。2021年5月,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签署《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关系问题若干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案》,全面禁止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外资参股的哈萨克斯坦法人、国际机构、国际参与的科研中心、未入籍回归移民获得农用土地私有产权和临时使用权。

(5)金融投资。哈萨克斯坦金融领域法律有《金融租赁法》《金融监管法》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法人必须有金融从业资质,政府发放或撤销自然人和法人参股银行的许可,规定银行最低自有资产额度。哈萨克斯坦2003年7月4日发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国家调控和监管法》,规定国家调控和监管的主要原则是有效使用调控资源和工具、监管透明、金融机构担责。哈银行业监管主体是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署。

3.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哈投资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采用合伙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不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形式建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程序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一样。自然人在哈开展投资的规定与法人相同。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企业经营利润及企业其他收入和企业创办者追加投资等方式来补充法定资本。哈萨克斯坦方面和外国投资者方面投入企业法定资本的财产所占的份额比例由创办人自己决定。法定资本金应存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登记注册的授权银行。若外国投资者是以购买哈萨克斯坦法人建立的股份公司或合伙公司的股票或份额的方式实施投资,该法人要作为外国投资企业重新登记注册。

【外资并购哈当地企业的基本程序】并购的股份公司选定委托代表,在反垄断政策机构代表企业利益。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关于股份公司并购的申请,以及关于并购的其他书面材料。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低于10万个“月核算基数”(注:哈萨克斯坦财政部规定的用于税收和其他财政应缴费的核算单位,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公布在国家预算案中。2020年4月8日起,“月核算基数”为2778坚戈,约合6.62美元)。向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或兼并者所在州的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高于10万个“月核算基数”或并购涉及到外资公司,向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作为反垄断机构对并购项目的结论,反垄断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代表通报所作决定。

【并购哈萨克斯坦当地企业的特殊规定】购买有限股份公司股份的规定:独立或与连带责任人共同在12个月内或一次性购买有限股份公司5%以上有投票权股份,应在最终的交易注册后按规定的格式向该委员会以及交易的组织者(如交易延续12个月)提供交易的信息和本人资料。独立或与连带责任人共同购买股东人数超过500人的有限股份公司30%或更高比例的股份时,应提前一个月按照规定的格式向该股份公司和委员会提交通知。

【外资投资的法律调节】调节投资并购、反垄断等领域法律法规包括《投资法》、《股份公司法》、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关于股份公司与反垄断政策机构商定合并(兼并)合同程序的规定》、《关于通过有组织的证券市场出售属于国家的股份规定》、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关于通报购买有限股份公司股份的程序规定》、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关于购买高比例股份的条件规定》、《反垄断法》等。

4.企业税收

  4.1 税收体系和制度

  哈萨克斯坦税收法规以哈萨克斯坦宪法为依据,由《哈萨克斯坦税法典 》 ( 以 下 简 称 《 税 法 典 》 )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组 成。当税收法规与其他法律文件不一致时,以税收法规为准。当哈萨克斯坦批准的国际条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时,以国际条约为准。

 【《哈萨克斯坦税法典》】最新《税法典》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税法典》规定一些税收和其他环节的预算支付及相关政策,对税种和税率作出适度调整,减轻非原料领域税负,增加原料领域税收,给予中小企业较多优惠措施。哈萨克斯坦现行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社会税、土地税、运输工具税、财产税、法人不动产税和其他税费。

  【违反税法的处罚】哈萨克斯坦税务管理既有税务监督,又有税务警察。当出现违反税法的情况时,税务机关会将具体细节通告纳税人。此时,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通告5日之内)就所涉及的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协商评估。纳税人有权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程序,就税务机关的决定,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起申诉。

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遵循属地原则,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哈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哈萨克斯坦公民或居民。

 4.2主要赋税和税率

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在哈萨克斯坦领土从事经营活动的哈萨克斯坦和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有义务缴纳以下税种:

【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典》规定计算收入额和支出额,并扣除结转的亏损,得到应纳税收入,按照20%的税率征税,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税基抵扣项目包括在用建筑、设施、机械和设备。

中小企业不需预付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出现亏损,可在10年内摊销亏损,即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抵扣。

【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2%,适用于应纳税营业额和应纳税出口业务。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个税税率为10%,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外的红利收入按5%税率征税。

【社会税】自2018年1月1日起,社会税按9.5%的税率计算。自2025年1月1日起,社会税按11%的税率计算。雇用残疾人企业计算社会税的税率是4.5%。

【消费税】消费税课税商品包括酒精和含酒精产品、烟草制品、汽车、汽油(航空燃料除外)、柴油、原材料和原油等。

【土地税】农业用地税率根据土地品质分级纳税,工业用地根据品质确定税费。税法规定,为鼓励有效利用土地,将根据不同的土地征收渐进式土地使用税,税率从0.1%-0.5%不等。

【财产税】按照财产和固定资产(包括非物质资产,运输工具除外)的平均价值缴纳。法人财产税的计算方法为税基乘以1.5%的税率。

【法人不动产税】税率为2%。

【矿产开采税和其他专项税费】矿产开采企业需缴纳的税收和特殊支出包括:(1)矿产资源开采税;(2)超额利润税;(3)其他专门支出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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