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资讯|英国对并购交易适用新的国家安全审查门槛

2018年07月12日 10:04:04编辑:高伟绅律所关注: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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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对并购交易适用新的国家安全审查门槛



对于2018年6月11日当日或之后交割的交易,英国政府将按照新的更低的门槛确定是否介入以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新门槛仅适用于目标公司从事与计算机处理单元(CPU)相关的知识产权或可信根、军用或军民两用产品量子技术等特定业务活动的交易。

 

本文主要讨论以下要点:

 

— 新门槛是什么?

 

— 哪些交易适用新门槛?

 

— 政府何种情况下会介入审查交易?

 

— 审查评估是否仅限于国家安全问题?

 

— 外方与外方的交易是否会受到审查?

 

— 企业如何获得法律确定性?

 

— 后续有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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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门槛是什么?

 

如果目标公司从事特定“相关业务”(见下文)并满足下列任意一项条件,交易将被视为达到新门槛:

 

 目标公司在英国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具体见下文)的市场份额达到25% 或更高。与通常适用的门槛不同,即使收购方在英国无重叠业务,交易也可满足本项条件;或

 

 目标公司在英国的营业额达到100万英镑或更高(包括所有产品或服务,不仅限于下文所列的产品或服务)。该门槛显著低于仍将适用于所有其他交易的7,000万英镑的门槛。

 

与英国的并购反垄断申报制度一致,交易即使达到该等门槛也并无强制义务进行申报,在未获得批准之前交割或执行交易也不会被自动禁止。但是该等门槛在于明确政府是否可“介入”交易以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从而禁止交易或要求对其发现的任何国家安全问题作出补救措施。被介入审查的已完成的并购交易通常会被要求目标公司暂时保持独立运营。

 

 

2)哪些交易适用新门槛?

 

只有收购从事下列“相关业务”的目标公司的交易适用新门槛:

 

 军用/军民两用: (i) 开发或生产“限制类商品”,即:2008年出口管制令附件2和附件3、2006年放射源(控制)出口令附表或第428/2009号(欧盟)条例附录I中所列的商品、软件或信息,但不包括仅禁止向一国出口或转口的商品;或 (ii) 持有可用于开发或生产限制类商品的信息(例如,软件、蓝图、手册、图表和设计),且该等信息可使上述法规中规定的限制类商品达成或超过某种性能等级、特性或功能。

 

 CPU: (i) 拥有、创造或提供有关CPU的功能性能、CPU的指令集架构或为该等CPU提供低水平控制的计算机代码的知识产权(包括专有技术);或 (ii) 设计、维护CPU的可信根或就其安全提供或管理提供支持,或为该等CPU提供低水平控制的计算机代码。“可信根”是指本质上被信任以执行关键安全功能的硬件、固件或软件组件(例如,可识别“绑定”设备或验证数字签名以认证远程实体的加密密钥材料)。

 

 量子技术:就以下技术开展的研究:量子计算、模拟、成像、传感、定时、导航、通信或抗量子密码学(法规中包括各项技术的定义),以及开发或生产任何设计用于该等技术的产品或提供采用该等技术的服务。

 

对于目标公司不涉及相关业务的交易,将继续按照通常适用的门槛(即:目标公司的英国营业额是否达到7,000万英镑,或并购交易是否导致(或促使)在英国或在英国部分地区供应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或超过25%)确定是否需要出于公共利益或竞争理由对其进行审查(但对交易一方涉及国防合同、报纸或广播活动的情况存在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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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何种情况下会介入审查交易?

 

新修订的审查门槛随附的指导性说明中,政府明确了一个交易可能引发的三大类国家安全问题

 

 敌对行为者更有机会进行分裂性或破坏性行为或增加此类行为的影响;

 

 提高敌对行为者(对商业活动、实物资产、人员、运营或数据)的获取能力和进行间谍活动的能力;以及

 

 敌对行为者能够利用投资来支配或改变服务或在其他谈判中利用所有权或控制权作为不当的谈判优势。

 

将以上这些原则应用于适用新门槛的领域,政府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一些具体的潜在问题

 

 对于军用/军民两用项目,直接关注点是其不能落入可能利用该项目对抗英国的人士手中。间接关注点是并购交易可能导致英国军方和国防力量失去针对他方的作战优势。

 

 对于计算机硬件,关注点是敌对行为者不能获得可能被远程直接操控的“普遍存在”的计算机产品的访问权、控制权或知识和专有技术。

 

 对于量子技术,关注点是敌对行动者可能利用该等技术攻入目前安全的计算机和电信系统,或者该敌对行动者可通过大幅度提升车辆和武器系统的能力以改变其军事实力。

 

显然,以国家安全为由介入审查该等领域的交易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的身份以及交易之后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影响程度和性质。但除了大致提到外国投资者可能不会像英国国内收购方那样关心英国利益,并且更有可能受到敌对国家行为者的控制或影响外,政府并未就在一项具体并购交易中哪些因素可能引起国家安全问题给予详细指引。

 

在先前的一份绿皮书中,政府明确表示不会将审查范围限制在国有或国家控制的外国投资者范围内,但表示与英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的投资者受到的审查可能较为宽松。近期在英国企业Melrose收购GKN的交易中,英国政府要求Melrose作出相关承诺,这表明政府的审查范围甚至不仅限于外国投资者的收购交易。英国政府在该交易中表达的态度是,对目标公司的长期投资和业务稳定属于国家安全问题,英国买方的商业模式有可能与该等国家安全需求不相符。

 

绿皮书还提到,如果单个投资者在一个行业、跨多种行业或跨供应链中对不同的领域的业务进行投资或拥有所有权,其参与间谍活动的风险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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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评估是否仅限于国家安全问题?

 

如英国政府对达到较低新门槛的交易以国家安全为由介入审查,则英国竞争市场管理局(CMA)也将基于竞争理由对该交易进行审查

 

此外,即使达到新门槛的交易未引起国家安全问题,CMA仍可以仅基于竞争理由介入该交易。但是,CMA已表示其不准备采取此类行动。“常规”门槛已允许CMA审查任何规模的竞争者之间、达到25%的市场份额标准的交易,因此,除了基于相对罕见的竞争问题(如因纵向(例如供应商/客户)关系或提供互补关系的产品或服务引起的竞争问题)受到审查外,仅满足新门槛这一点不会导致交易受到审查。CMA注意到,其并未发现相关行业存在任何历史先例曾导致其无法根据常规门槛进行审查的问题,因此CMA预期未来也不会有任何此类交易出现。上述预测当然不乏猜测的元素。但是至少,涉及开展相关业务的目标公司的交易将花费一些额外的合规费用,以评估该交易是否会出现任何上述竞争问题。

 

另外,英国政府还有可能基于某些与国家安全无关的其他特定公共利益因素对上述交易进行审查,例如,对媒体多元性、英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或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增加的任何其他公共利益(可能仅针对某个特定交易)的影响。但是,政府表示其无意基于以上任何公共利益理由介入仅满足新门槛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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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方与外方的交易是否会受到审查?

 

对在英国境内产生销售额(例如通过进口或英国子公司)的海外企业进行的收购可以满足新门槛。不寻常的是,在英国产生100万英镑营业额的门槛包括销售任何产品或服务(而不仅仅是与“相关业务”有关的销售)。

 

因此,如果目标公司达到英国营业额的门槛,有种情况可能是,即使目标公司仅在英国境外从事相关业务而在英国没有相关销售额,政府也可能会对该收购交易进行审查。因此,举例来说,对于仅向亚洲第三方制造商许可CPU相关知识产权的海外企业而言,只要该企业的其他产品或服务在英国的销售额超过100万英镑,英国政府即有权对收购该企业的交易进行审查。

 

英国政府已表示,如收购的企业未在英国的相关行业开展任何活动,相关交易引起国家安全风险的可能性“极小”。但是,不能保证一定如此。因此,计划收购在全球任何地方开展相关业务的目标公司的买方应考虑相关交易是否会对英国的国家安全产生影响。例如,提供CPU相关知识产权的外国供应商可能拥有英国普遍存在的计算机硬件方面的知识和专业经验,但其本身在英国并没有任何相关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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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如何获得法律确定性?

 

对于大多数交易而言,交易各方及其业务顾问能够确定某个特定交易是否达到新门槛。但在难以定夺的情况下,交易方可以向相关英国政府部门寻求非正式(不具约束力)建议。对于军用和军民两用产品,还可通过政府的商品检验工具(Goods Checker Tool)获得额外的确定性。

 

同样,根据政府的指导意见,企业或投资者可通过向政府申报任何相关行业的拟议并购交易以获得政府认为交易不会引起国家安全问题的定心丸。对于上述申报,政府可能会表示其未发现存在国家安全问题,因此其不打算通过发布“公共利益干预通知”(PIIN)对交易开展第一阶段调查。对于被《英国收购守则》(UK Takeover Code)管辖的收购交易,可通过提供具约束力的要约后承诺达到上述目的,从而解决政府最初提出的任何国家安全问题,例如Melrose收购GKN案。

 

如果政府决定发布PIIN,CMA会为政府准备一份报告,就是否应该基于竞争理由对该交易进行第二阶段调查提供意见,并总结其收到的关于该交易是否会引起国家安全问题的任何陈述。政府随后可决定针对相关竞争及/或国家安全问题开展漫长的第二阶段调查,或者无条件地或根据交易各方作出的承诺批准交易。

 

与CMA的审查不同,法律并未规定英国政府作出第一阶段调查决定的时间表,但是启动第二阶段调查的决定必须在交易交割之日起,或者交易引起政府关注之日(若较晚)起的4个月内作出。第二阶段调查通常为大约6-8个月的时间。如交易涉及的目标公司在英国的营业额水平较低,第二阶段调查产生的成本很可能与交易价值不成比例。

 

任何不发布PIIN的决定或不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启动第二阶段调查的决定都不具约束力,政府可在任何同时进行的CMA就竞争问题进行的第一阶段调查结束前,或(如没有此类平行调查)并购交易完成之日起4个月内改变其决定(例如,基于新的信息或交易情况发生变化)。

 

过去,国家安全问题一般通过行为性承诺而不是结构性剥离或彻底禁止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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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后续有哪些措施?

 

新门槛只是为加强英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审查外商投资的权力进行的一系列拟议改革的第一步。预计英国政府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发布白皮书,列出进一步的提案。该提案预计包括以下一个或多个选择方案:

 

 扩展《2002年企业法》(Enterprise Act 2002)下规定的自愿申报制度,允许政府以国家安全问题为由“介入”并审查范围更广的交易,包括新建项目和纯资产出售;及/或

 

 对在关键经济领域(例如民用核能和国防行业)具有备受关注的“重要功能”的外商投资实行强制申报制度。对涉及关键新项目、特定不动产和/或特殊企业或资产的外商投资也可要求进行强制申报。

 

英国的改革正值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扩大其审查外商投资的权力的时候。尤其是:

 

 拟议的欧盟范围的立法预计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完成。该立法将建立一个欧盟范围的框架,从而协调欧盟各国政府以安全和公共政策为由对外国收购和投资进行审查;

 

 在法国,拟议中的立法预计将扩大政府的权力,由此政府可获得法国公司的“黄金股”(基于保护法国国家重要利益的合理缘由)并要求许多其他行业(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太空、数据存储和半导体)的外商投资需事先获得相关批准;以及

 

 在美国,《外商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预计将在今年晚些时候颁布。该法案将显著扩大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管辖权,不过允许CFIUS审查海外合资企业的提案现已被放弃。




资料来源: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资料网址:http://www.morningwhistle.com/article/44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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