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0日 10:56:46编辑:Jason关注:10
1.投资主管部门
俄罗斯主管国内和国外投资的政府部门有:经济发展部、工业贸易部、国家资产委员会、司法部国家注册局、反垄断署、联邦政府外国投资咨询委员会、中央银行、财政部、联邦金融资产管理署、联邦政府外国投资者监管委员会等。
2. 投资行业的规定
【引进外资政策服务体系】俄罗斯与投资直接相关的法律包括《保护和鼓励投资法》、《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法》、《外国投资法》、《关于外资进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程序法》、《经济特区法》、《投资基金法》、《证券市场法》、《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法》等。
俄罗斯在引进外资方面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政策服务体系。2011年,俄罗斯对《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进行了修改,旨在降低外资进入门槛,目前政府已通过一揽子修改条款,涉及到简化外资进入食品、医疗、银行及地下资源使用等行业的手续。此外,俄罗斯还建立了外国投资投诉机制,以期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
(1)简化公司注册程序。2013年3月,时任俄罗斯总理梅德韦杰夫批准了经济发展部起草的“简化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程序”路线图,其中提出在2018年前将公司注册时间从3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将俄罗斯在全球营商排名提升到第20位。为实现上述目标,拟计划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可通过中介(公证处、律所、银行)递交注册材料,放宽注册资本金交纳期限,出台注册标准化公司供注册人使用,缩短联邦税务局和预算外基金间信息交换时间,取消公司注册前必须持有公章和对法人及个体工商户须向税务部门和非国家基金方面通报开设与关闭银行账号的信息的规定。
(2)批准《公私合营法》。2015年7月,俄罗斯政府批准《公私合营法》,该法允许国家和地方政府与私人投资者签订各种形式的合同,为私人投资、外资进入俄罗斯垄断行业、公共服务,并参与政府采购奠定了法律基础,是俄罗斯改善投资环境的重大举措。
(3)制订《俄罗斯总统企业家权益保护全权代表法》。2013年俄罗斯通过该法,确定了俄罗斯总统企业家权益保护全权代表的法律地位、主要任务、职权范围。总统代表及其团队是保护企业权益,监督联邦和联邦主体政府,地方自治机构依法行政的国家机构,受理在俄境内经营的俄籍和外国法人,及在国外经营的俄籍法人的投诉,保护上述企业在与政府机构合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监督联邦和各联邦主体政府、地方自治机构依法行政和履行义务情况;参与改善营商环境、保护经营主体权益等方面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推动维护企业权益的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商业企业界保持合作关系等。
(4)政府部门设立投资政策司。俄罗斯经济发展部作为宏观经济分析与政策制定的主管部门,下设投资政策司,负责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投资、为本国投资者在海外经营创造良好条件、消除外资壁垒、完善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等领域的政策建议,协助落实包括有外资成分的项目落地,与国际金融机构就合作项目开展谈判等。
(5)建立外国投资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为隶属于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常设机构,主席由俄罗斯总理担任,成员为在俄投资的大型外国企业,每年召开一次全会,主要讨论外资在俄经营遇到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
【鼓励的行业】俄罗斯政府鼓励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大多是传统产业,如石油、天然气、煤炭、木材加工、建材、建筑、交通和通讯设备、食品加工、纺织、汽车制造等行业。
【限制的行业】2008年5月5日,俄总统普京签署了《关于外资进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程序法》,该法后经历次修改,目前共有46种经营活动被视为战略性行业,主要包括:核原料生产、核反应堆项目的建设运营,核装置、辐射源、核材料、放射性物质、核废料的处置、运输、存放、埋藏;武器、军事装备和弹药的研发、生产、销售、修理和销毁,以及用于武器和军事装备生产必须的特种金属和合金的研制、生产、销售;宇航设施和航空器研究、维修等;密码加密设备的研发;部分自然垄断部门(公共电信、公共邮政、供热供电、港口服务除外)的服务;联邦级的地下资源区块开发;水下资源;覆盖俄罗斯领土一半区域的广播媒体、发行量较大的报纸和出版公司等。俄罗斯为避免外资对国民经济产生不良影响,加强了对外资的制约。俄罗斯已经出台新法案来强化现有的审查机制,并将重点定位于经济战略领域。俄罗斯自然垄断行业限制外资进入,至今未开放铁路客运和货运市场,不允许外商设立合资企业,提供装卸、集装箱堆场、船舶代理、结关等服务,不允许外商从事铁路运输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油气管道和电网建设运营领域迄今为止未对外资开放。公路建设领域对外资进入开始松动,但运营领域尚未开放。此外,俄罗斯法律规定俄罗斯中央银行有权对外资信贷机构在业务和最低注册资本方面提出补充要求;外国投资者不能参加航空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管理工作。2017年9月,时任俄罗斯联邦总理梅德韦杰夫签署政府决议,在两年内限制外国家具及木制品参与俄罗斯政府采购,但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所产家具及木制品不在限制之列。
【禁止的行业】俄罗斯禁止外资投资经营赌博业、人寿保险业;禁止外资银行设立分行;禁止外国保险公司参与其强制保险方案。
3. 投资方式的规定
【投资方式的法律依据】俄罗斯关于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由多部法律组成,法律分多个层次,且由多个机构分工协作来实施。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联邦层面的法律、各自治共和国的法律、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俄罗斯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则。俄罗斯现行的联邦级别的鼓励和调节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是《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法律有《俄罗斯联邦租赁法》、《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和《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法》。其中《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法》是并购法律体系的基础。
根据俄罗斯《外国投资法》第一条,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国外公司、企业、自然人,以及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根据俄罗斯的相关法律,外资在俄罗斯可以创办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分公司或外国公司驻俄代表处。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是有外国投资的法人机构,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封闭式股份公司、开放式股份公司,其中外国资本不少于10%,创立人可以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外资并购】俄罗斯允许外资并购本地企业。俄罗斯外资并购的主管机构是联邦反垄断署(FAS),同时,俄罗斯中央银行(CBR)也履行部分并购功能,主要对涉及银行和金融机构等方面的交易进行监管。
(1)并购限制。俄罗斯为避免外资对国民经济产生不良影响,加强了对外资的制约。俄罗斯已经出台新法案来强化现有的审查机制,并将重点定位于经济战略领域。2008年5月7日,俄罗斯开始实施《战略领域外国投资法》,限制外资企业在俄罗斯战略领域的投资并购活动。该法对外商投资并购限制的范围有所增加,主要表现在把战略领域的清单从38个增加至46个。列入《战略领域外国投资法》的战略领域除了传统的矿产地质勘探研究、核能、武器生产和销售、渔业,以及宇航业等行业,还包括观众和听众人数超过全国人数一半的电视和广播公司,以及日发行量不少于100万份的印刷媒体、国家垄断资源以及某些特殊的服务业(例如,国家安全相关产业的服务业、大众电信服务业、邮政服务业、供暖和供电行业等)。俄罗斯对战略性企业的并购持股比重有明确的法律限制:有外国政府背景的外资对拥有联邦级地下资源公司的控股权不得超过5%,对其他部门战略性公司的控股权不得超过25%-50%。若外资企业希望在那些按法律规定具有战略意义的相关企业或地下资源区块项目中取得10%以上的股权,必须向俄罗斯政府外国投资者监管委员会提交申请。俄罗斯自然垄断行业限制外资进入。
(2)并购审查。依据新的法律,俄罗斯加大了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力度,审核程序更加规范和严格。外资在前述战略领域的投资并购必须经过相关机构的提前审核。法律规定,欲获得俄罗斯战略领域企业50%以上股份的外国私人投资或者私营公司投资,须获得专门许可,应向俄罗斯政府专门委员会(由政府经济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代表组成)提出允许交易的申请,专门委员会将在3-6个月后作出决定,如果在规定期间无法作出决定,应把申请移交给政府进行审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移交给总统审批。
【股权和证券投资】在股权投资和证券交易方面,俄罗斯《有价证券市场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权购买俄罗斯联邦境内企业的股份、股金、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交易后必须在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其他授权的国家机构进行登记,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4.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情况
目前俄罗斯开展公私合营主要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现行法律规定只能采用BTO(建设—移交—运营)和DBFO(设计—建设—融资—经营)两种模式,且后者仅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2015年7月,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公私合营法》,允许联邦和地方政府与私营企业家、本国或外国法人(俄罗斯国有企业除外)合作建设俄罗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该法为俄罗斯私人资本,包括外资进入俄罗斯垄断行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奠定了法律基础,是俄罗斯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私人投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草案规定,除俄罗斯现行的BTO和DBFO模式外,还包括BOT(建设—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DBOO(设计—建设—拥有—经营)、BOL(建设—拥有—租赁)、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BO(购买—建设—经营)、建立合资企业等。合同双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多种模式结合。该法主要适用于建设医院、道路、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等项目,但俄罗斯国家投资基金预算拨款项目除外。目前,俄罗斯计划在外资企业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着手采用BOT和DBFO方式。
根据俄罗斯《特许权经营协议》(2005年7月21日,第115号),允许特许权经营的客体为不动产,共包括14类:公路和运输基础设施类工程建筑、铁路运输工程设施、管道运输工程设施、电力和热力生产、传输及配送的工程设施均包括其中。俄罗斯规定,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将参考特许协议客体的建设和(或)改造周期、投资规模、资金回收期以及特许协议规定的特许权受让方其他义务等因素在特许协议中予以确定。